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練益成
相 對 人  朱榮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賠
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交通事故之發生地為國道1號南向
35公里700公尺處(新北市泰山區),屬臺灣新北地方院管
轄。次查,相對人之住所在臺中市○○區○○里○○○路○○
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綜上,本院均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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