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周智傑
法定代理人  鄭怡芬
一、原告與被告 陳書維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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