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周智傑
法定代理人 鄭怡芬
一、原告與被告 陳書維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