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勞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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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寶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怡靜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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