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玉鐘 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8854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4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