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黃偉敏 被告 盧凱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法官王龍寬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