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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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1號
原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姿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9年
度易字第1220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67號),嗣因上開刑事案件經審理後,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220號對被告為無罪
之諭知在案,並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依上開
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3,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751 號裁定(110.04.19)[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8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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