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依宸
       呂宣儀
相 對 人  蔡定瑜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154號強制執行
事件,伊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
104年度北簡字第9347號),因而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上
開強制執行事件,於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確定前,
暫予停止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1547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
已於民國104年9月1日具狀撤回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執行案卷核閱屬實,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既經債權人撤回
執行而終結在案,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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