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39號
原   告 余宗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呂華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柒拾貳萬零貳
  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萬零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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