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39號
原 告 余宗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呂華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柒拾貳萬零貳
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萬零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