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蔡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