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昭維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