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佳婕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蔡佳婕於民國110年5月中旬加入綽號「 隆三 」所屬由三人以
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擔任收水車手,負責向提款車手收取款項後轉交其他收款成員(蔡佳婕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85號判決確定)。
㈡蔡佳婕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由上開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 蕭柔伊 名下帳戶內,蕭柔伊即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台新-楊專員」、「AlanChen」、「Derrick林」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再由蔡佳婕依「隆三」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收款與交款時間、地點,向蕭柔伊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收款金額,並從每筆收取之款項中抽取新臺幣(下同)3,000元作為報酬後,將餘款轉交其他收款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蔡佳婕因此獲得報酬合計6,000元。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蔡佳婕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蕭柔伊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蕭柔伊與暱稱「台新-楊專員」、「AlanChen」、「Derrick
林」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蕭柔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蕭柔伊提領款項及被告收取款項之監視器擷取畫面各1份;蕭柔伊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蕭柔伊名下臺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蕭柔伊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截圖、蕭柔伊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份;蕭柔伊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臺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㈣如附表二所所示之證人證述及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佳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加入綽號「隆三」所屬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擔任收水車手,負責向提款車手收取款項後轉交其他收款成員,就本案所參與之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乃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目的,自與上開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一般洗錢犯行,此觀其偵訊及本院審理筆錄即明,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從較重罪名處斷,故本院待於量刑時再併與衡酌此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㈢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
、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年紀尚輕,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車手,負責向提款車手收取款項後轉交其他收款成員,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人,增加被害人追回款項之困難度,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就所犯一般洗錢犯行,符合前述減輕其刑事由,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詐取金額,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模式、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顯現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低,暨所犯各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等節,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每次取款即從中抽取3,000元之報酬
,本案獲得之報酬共6,000元等語,為被告有事實上處分權限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提領時間、地點暨金額(新臺幣)收款與交款時間、地點暨金額(新臺幣)1 李秀燕 110年5月21日18時許自稱係其姪媳婦,撥打電話予李秀燕,要求加為LINE好友,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李秀燕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24日11時35分許29萬元臺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柔伊)①110年5月24日12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大里郵局臨櫃提領20萬元。②110年5月24日12時11分許,在上址大里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③110年5月24日12時12分許,在上址大里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④110年5月24日15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4萬元。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2時33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前,向蕭柔伊收取編號1①②③所示款項共計29萬元。110年5月24日13時42分許4萬元蔡佳婕於110年5月24日15時28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人行道,向蕭柔伊收取編號1④、3①②③所示款項共計24萬元,並從中收取3,000元後,隨即前往中興大學附近,將餘款交付另一名男性收款成員。2 黃義助 110年5月21日10時許自稱係其女兒,撥打電話予黃義助,佯稱:因坐月子需用錢云云,致黃義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24日12時許27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柔伊)①110年5月24日12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臺灣銀行大里分行臨櫃提領20萬元。②110年5月24日12時59分許,在上址臺灣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7萬元。蔡佳婕於110年5月24日13時12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東側門,向蕭柔伊收取編號2①②所示款項共計27萬元,並從中收取3,000元後,隨即將餘款交付另一名女性收款成員。3 王秀菊 110年5月24日13時47分許自稱係 王秀蓮 之友人「 傅素雲 」,撥打電話予王秀蓮,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20萬元云云,王秀蓮即將此事轉知王秀菊,致王秀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24日14時41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柔伊)①110年5月24日14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日新店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②110年5月24日15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興學門市轉出5萬元至蕭柔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15時25分許,在上址統一超商興學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③110年5月24日15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中興大店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蔡佳婕於110年5月24日15時28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人行道,向蕭柔伊收取編號1④、3①②③所示款項共計24萬元,並從中收取3,000元後,隨即前往中興大學附近,將餘款交付另一名男性收款成員。110年5月24日14時44分許5萬元110年5月24日15時2分許5萬元110年5月24日15時5分許5萬元
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證據1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秀燕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秀燕申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李秀燕與暱稱「心想事成」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2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義助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黃義助申設高雄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3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①證人即被害人王秀菊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附表三: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蔡佳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蔡佳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蔡佳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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