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六月確定,現受刑人甲○○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九十六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十二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一年二月;復於九十七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一一八六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五六八一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