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八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連耀霖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尚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嫌,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