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荷蘭商.連接器系統科技公司代表人大維.莫.辛德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荷蘭商.連接器系統科技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具屏蔽之記憶體卡連接器」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案有違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0)智專三(二)0四0六0字第0九0八九00一七八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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