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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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65號
聲請人MYRAM.ERNACIO
相對人DONNACHARISHADLOCSABADO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起訴狀及證物,內容均為外文,自應併附中文譯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及證物之中文譯本,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