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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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65號

聲請人MYRAM.ERNACIO

相對人DONNACHARISHADLOCSABADO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起訴狀及證物,內容均為外文,自應併附中文譯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及證物之中文譯本,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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