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告 曾英庭曾詠勝 之繼承人

曾紹瑋 即曾詠勝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一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內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曾詠勝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1月20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4.67%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每月20日為繳款日,如未依約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至108年11月20日止,尚積欠本金285,1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㈡訴外人曾詠勝又於106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8月23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9.38%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每月23日為繳款日,如未依約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至108年10月23日止,尚積欠本金91,11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又訴外人曾詠勝已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被告曾英庭、曾紹瑋為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就訴外人曾詠勝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2人抗辯:被告2人未繼承到訴外人曾詠勝之任何遺產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貸款借據、貸款契約書、查詢帳務主檔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表、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限定繼承人戶籍謄本、查詢還款明細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訴外人曾詠勝向原告借款,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訴外人曾詠勝負清償之責。

三、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訴外人曾詠勝業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而被告2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前揭規定,被告2人就本件債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至被告2人抗辯未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云云,因民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被告仍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因遺產多寡而異,惟執行力僅及於遺產為限,如原告將來就其二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執行,被告尚得另循法律途徑救濟之,是被告2人此部分所辯,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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