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確定。茲查悉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上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