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恆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20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恆志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案由欄「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更正為「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外,其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