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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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峻昇
       吳慶展
被   告  侯秀妤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原
告之民事起訴狀雖載被告之住址為臺南市○○區○○街○○○
號6樓之16,惟經本院按址送達後,業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
明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頁),足見該
址並非被告之居所。因此,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
既在高雄市苓雅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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