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高義欽
被   告  蘇慶龍
被   告  蘇聖涵
被   告  曾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及同段279-7地號土
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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