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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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李旻婉
被 告 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
0,000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徵3,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