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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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趙奉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筑雅 、郭其
  弘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99號),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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