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榮作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捌拾玖年壹月壹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固否認部分犯行,惟起訴之盜匪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甲○○等人指述甚詳,並經同案少年乙○○等於警訊中供述明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