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亡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亡字第六十九號
聲請人 何木郎 失蹤人 何木樹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何木樹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何木樹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何木樹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何木樹(民國二年0月000日生,原住高雄市○鎮區鎮○○街○○號),於七十八年一月一日外出,不知去向,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鈞院以八十七年度家催字第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在案,現公示催告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為證。理由
一、查失蹤人何木樹於七十八年一月一日出外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並經證人 何黃富美 即失蹤人之媳婦證稱:「(問有無和何木樹同住?)有,他是我公公,因精神狀態有點異常,以前我們住在一起,十幾年前他離家後就再也沒有回來過。」等語屬實。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二、查失蹤人何木樹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失蹤,計至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