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5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0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判決且確定在案(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一八號刑事卷宗、前科表),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文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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