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T32W2Z2X3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T48W1Z1;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三九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二年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乃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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