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4號抗告人 周淑貞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