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簡廷安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賴文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8萬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