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7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泉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
二、被告 劉綿 (原住台北市○○區○○街○○○號4樓)之正確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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