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訴人 孫甬華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被上訴人 蔡伊田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曾謀貴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