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57號原告 殷豪 被告 孫合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2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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