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18號上訴人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3月2日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18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5萬3,43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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