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0號聲請人 劉瑞媛 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家胤 間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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