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19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朱家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黃郁婷 、 吳旻蓉 、 余國安 、陳麗娟、 李穎妮 、 林丞博 、 林泓澐 、 邱瓊嬌 、 劉雲漢 、 姜欽豪 、倪立宇、 張益瑞 、 蔡尚達 、 戴士偉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所為104年度訴字第3319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