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19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朱家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黃郁婷吳旻蓉余國安 、陳麗娟、 李穎妮林丞博林泓澐邱瓊嬌劉雲漢姜欽豪 、倪立宇、 張益瑞蔡尚達戴士偉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所為104年度訴字第3319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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