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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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80號上訴人 廖天成 訴訟代理人 蕭錦鍾 律師
陳忠鎣 律師複代理人 蕭博騰 被上訴人 陳鬧 謀(0000000死亡)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視同被上訴人 陳癸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上訴人 陳鬧謀 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原訂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陳鬧謀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死亡,業據其訴訟代理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被上訴人陳鬧謀生前雖委任鄭弘明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前述規定雖得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被上訴人陳鬧謀之訴訟代理人主張,其無法連絡被上訴人陳鬧謀繼承人之一即本件視同被上訴人陳癸妙,迄未能取得其授權以辦理承受訴訟;故本件自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本件既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訂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即無從進行,應予取消。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