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灣省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執行期滿,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0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0二一號卷證資料可按外;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據被告自承在卷,為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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