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桀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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