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告丙○原名 謝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返還借名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仟陸佰陸拾陸萬伍仟零肆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項訴之聲明:⒈臺北市○○區○○段三小段95地號土地:
4,037元(公告土地現值)×8816㎡(土地面積)×1/2=17,795,096元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96地號土地:
5,200元(公告土地現值)×487㎡(土地面積)×1/2=1,266,200元⒊臺北市○○區○○段三小段97地號土地:
5,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85㎡(土地面積)×1/3(權利範圍)×1/2=247,000元⒋臺北市○○區○○段四小段299地號土地:
9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39㎡(土地面積)×1/2=24,815,245元⒌合計:17,795,096元+1,266,200元+247,000元+
24,815,245元=44,123,541元
(二)第二項訴之聲明:基隆市○○區○○○段內寮小段669地號土地:
8,5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90(土地面積)×6/30(權利範圍)×1/2=2,541,500元
(三)以上二項合計:44,123,541元+2,541,500元=46,665,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