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02號聲請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3年9月10日│93年3月29日至│93年3月初某日至││││93年3月30日│94年4月2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468號│第12399號│第2146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720號│93年度訴字第2482號│94年度易字第1691號││││││││事實審├──┼─────────┼─────────┼─────────┤││判決│94年5月12日│94年9月9日│94年11月22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第720號│93年度訴第2482號│94年度易字第1691號││││││││判決├──┼─────────┼─────────┼─────────┤││確定│94年6月13日│94年10月06日│95年3月22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2、3款│├──────┼─────────┼─────────┼─────────┤│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3月15日│不應減刑│不應減刑││││││├──────┼─────────┼─────────┼─────────┤│備考│三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同左│同左│││徒刑5年5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