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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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