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傑資訊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傑資訊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台傑資訊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全數核定,未克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止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一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