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借據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二二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乙○○等間撤銷借據所表達意思表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六五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聲請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陶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