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三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