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即五旭食品行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一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謝靜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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