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
(現於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分別為: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叁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壹玖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壹肆公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不明晶體3包(分別為:驗後淨重0.013公克、驗後淨重0.019公克、驗後淨重0.014公克)、吸管
1支,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檢驗報告4紙在卷可稽(見97年度執聲字第823號第16至1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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