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18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依兩造所訂「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第18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等約定,均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甲○○於民國92年4月11日簽立綜合約定書向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訂約額度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最高限額之貸款,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4月11日起至93年4月11日止,利息依年利率18.25%按日固定計算,自首次動用日起,以1個月為還款週期,並以次月相當日為還款日,借款人應於還款日繳足應繳金額,而每期應繳金額係原告代墊款加計當期提領費100元及每期還款金額。遲延履行時,遲延期間內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6年5月3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結算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遲延利息,上開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雖迭經原告催討無效。
㈡、又被告另於91年5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原告發行之VISA信用卡1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即得持上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又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而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各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之銀行入帳日起,以年息19.71%計算至該筆帳款完全付清為止。詎被告並未依約履行,自91年5月21日起至96年11月14日止,共消費記帳31萬6,275元未為給付(其中消費款尚欠31萬4,875元),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規定,被告亦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上開2筆欠款,被告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爰各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起訴請求,除供擔保金額外,並分別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單、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各1份、歷史帳單9紙、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表、信用卡本金計算式各1件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向原告之借款及信用卡帳款未依約清償,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各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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