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樓之3(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應更正為「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顯係「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之誤寫,此觀該裁定理由欄之一已記載被告乙○○、甲○○二人因本強盜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將被告二人收押在案,故延長羈押期間之起始日,應係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應屬無疑,基此,原裁定主文欄「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應係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李立傑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