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
被   告  唐文珮
被   告  唐文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鎮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文珮等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八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八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元〈(1008.96X241/10000X20100)元
+402700元=891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九千八百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五千一百八十元,尚欠新臺幣四千六百二十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