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二四、四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止,連續多次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地,侵入住宅或乘人不備竊取他人財物(犯罪態樣及所得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嗣先後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偷竊,警訊所載是警察亂寫的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丙○○○、 張簡高 社榴、丁○○○、甲○○指訴及證人 張簡茂癸林永龍 證述甚詳,而被告於警訊均坦承犯行,核與前揭被害人及證人之陳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照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其所犯先後五次竊盜及二次侵入住宅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分別同一,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屬牽連犯,應從較重之竊盜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竟貪圖不法所有而屢次行竊,惟所得非鉅,犯後不能坦承犯行,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末按檢察官起訴事實僅論及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之犯行,惟被告其餘各次竊取行為,與起訴部份具有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行為人│時間及地點│行為方式│被害人│被告所得財物│備註││號│││││││├─┼───┼──────┼──────┼───┼───────┼───┤│一│乙○○│九十年十二月│無故侵入被害│張簡高│鋁梯一支│刑法第││││五日十一時許│人住處行竊│社榴││三百零││││││││六條第││││││││一項、││││高雄縣大寮鄉││││第三百││││鳳林一路三八││││二十條││││九號││││第一項│├─┼───┼──────┼──────┼───┼───────┼───┤│二│乙○○│九十年十二月│侵入被害人住│ 張簡士 │鋁梯一支│刑法第││││十三時五十五│處行竊鋁梯,│俊││三百零││││分許│甫得手後,為│││六條第│││││被害人即時發│││一項、││││高雄縣大寮鄉│現而追趕,被│││第三百││││鳳林一路三七│告乃棄梯而逃│││二十條││││五巷一號││││第一項│├─┼───┼──────┼──────┼───┼───────┼───┤│三│乙○○│九十一年二月│見被害人將鋁│ 蔡陳素 │鋁質廢料一批│刑法第││││二日十四時二│質廢料置於屋│娥││三百二││││十分許│外,乃下手行│││十條第│││││竊,甫得手,│││一項││││高雄縣大寮鄉│為被害人即時│││││││翁園村翁園路│發現,乃棄置│││││││一二0號前│竊得之鋁質廢││││││││料而逃逸││││├─┼───┼──────┼──────┼───┼───────┼───┤│四│乙○○│九十一年二月│見被害人將鋁│蔡陳素│鋁質廢料一批│刑法第││││三日三時十五│質廢料置於屋│娥││三百二││││分許│外,乃下手行│││十條第│││││竊,甫得半,│││一項││││高雄縣大寮鄉│為被害人即時│││││││翁園村翁園路│發現,乃棄置│││││││一二0號前│竊得之鋁質廢││││││││料而逃逸││││├─┼───┼──────┼──────┼───┼───────┼───┤│五│乙○○│九十一年二月│乘被害人不注│甲○○│瓦斯火燄切割器│刑法第││││四日十四時三│意之際,竊取││一具│三百二││││十分│瓦斯火燄切割│││十條第│││││器一具,嗣見│││一項││││高雄縣鳳山市│警方巡邏車,│││││││建國路一段十│被告心虛,乃│││││││之一號( 宗樂 │將瓦斯火燄切│││││││五金行)│割器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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