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慶宏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具保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慶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觸犯詐欺案件,前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五萬元,經具保人王慶宏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